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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取证公司 东莞市首宗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
添加时间:2020-11-06
 

东莞取证公司

东莞市首例独立检查和受理欺诈性环境违法案件

案例介绍

2019年6月2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公司废气环保设施独立验收材料时,发现公司的独立验收意见未注明具体的监测报告编号。 6月28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公司出示废气验收监测报告。经审查,发现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完成独立验收,但监测报告于2018年12月28日。验收报告的完成时间早于验收监测时间,不符合独立的接受程序。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查公司的独立验收意见时,发现独立验收小组的两名成员是“东莞市莫伦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墨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涉公司的环境保护程序)”。检查工商注册信息后,某公司的股东之一是某信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还有检查组代表吴某明。在公司独立检查和验收小组的名单上,吴某明的身份被显示为环境影响评估公司的代表。但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环境评估公司已向东莞市报告。生态环境局出具了书面证明书,确认“吴某明”不是环评公司的雇员。 7月2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并从一家运营公司收集了证据。该公司签发了吴某明的社会保障记录和工作证明。经确认,吴明明是Morun公司的雇员。有关证据表明,涉案公司在独立受理过程中从事欺诈活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尚未建成。经验收或者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投入生产。伪造,伪造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举报具有批准权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并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并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能力,可以委托主管技术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对准备好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并可以约定建设单位与委托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委托技术机构的职责。合同的形式。”案件涉及的公司是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委托技术机构准备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东莞取证公司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接受环境保护设施的过程中,应当如实检查,监督和记录施工,调试情况。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伪造。”该公司的独立环保验收检查包括三个方面:验收监测报告东莞调查,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项目。验收监控报告是用于独立验收的技术文件。它主要测量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并计算排放量。进行污染控制设施的性能测试,然后分析和评估技术文件以从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中得出结论,这是环保自主接受的前提。但是东莞取证公司,涉案公司的独立接受报告的时间(12月19日)早于接受监视的时间(12月28日),这是涉案公司被确定为受监视公司的事实之一。接受欺诈。其次,本案涉案公司的验收意见显示,验收组成员吴某明是湖南第一环境评估公司的技术员。经核实,吴晓明不是公司员工,而是东莞市莫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这是证明书涉案公司接受欺诈的第二个事实。涉案公司进行了独立的验收检查,捏造了证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作为施工单位东莞小三调查公司,与本案有关的公司负责独立验收报告的结论。其环保设施在验收过程中被伪造。根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案以来首次查处非法自查,诈骗案件。作为东莞市首例环境违法案件,本案对具有欺诈作用的建设单位具有威慑作用,有利于建设。在委托环境保护公司进行环境评估时东莞取证公司,提醒建设单位履行审慎的审查监督职责,建设单位被迫独立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三同时”环境保护制度。该案也有利于指导其他建设单位和环保公司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开展独立检查验收,指导他们规范独立检查验收行为,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个同时”系统。此外,它还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未来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公司的独立接受程序和相关材料纳入日常监督类别,规范了公司独立接受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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