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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调查重婚罪造成的物质损失是否应获得附带的民事赔偿
一、基本案件私人检察官(民事诉讼中的偶然原告)魏,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东计算机丽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陈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商用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他因涉嫌重婚于2001年6月4日被捕。被告人邵(某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Bomei Textile Co.,Ltd.的一名员工。他于2001年6月7日被捕。怀疑重婚。私人检察官魏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理由是被告人陈越和邵某犯了重婚罪。诉讼期间,魏先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邵先生赔偿因邵先生的重婚罪调查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陈越辩称,他确实与邵某住在一起,但未以夫妻的名义生活。被告人陈越的辩护人提出,陈越在短时间内与他人非法同居,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邵某辩称:他未与陈越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配对。邵先生表示愿意赔偿魏小平的经济损失,并向小李小平道歉。邵的辩护人提出:确定两个被告人应得其丈夫和妻子的证据不足,并且两个被告人的行为均属非法。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判发现,检察官魏和被告陈越已于2000年3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关系较好。同年12月底,被告人陈越和邵某于2001年2月初至4月初在该市茅台路460弄204室相遇并非法住在一起。
从4月底至6月初,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越和被告人邵某继续非法生活在曹溪路125弄7号402室。 6月7日重婚的社会调查,被告邵某投降。长宁区人民法院裁定:检察官魏某指控陈跃和被告邵某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被告人邵某知道陈越有配偶并以夫妻的名义与他同住的事实很明显。据此,法院还对盘证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进行了盘问。是可靠,充分和证实的。被告人陈越知道,他和邵某以夫妻名义非法生活在一起。私人检察官魏已经发现并提起诉讼东莞分离小三公司,但他仍然不想to悔。在法庭开庭审理期间重婚的社会调查东莞侦探收费,他继续与邵非法生活在一起。两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私人检察官指控两名被告的行为构成重罪成立。被告陈越的辩护人认为陈越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与事实不一致,因此不予受理。由于被告人陈越到案后有一定程度的pent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氏辩护人认为邵氏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被告邵某的犯罪相对较小。事发后,他的家人向家人投降。他向当事方道歉,并自愿赔偿了私人检察官的经济损失。他对认罪和re悔的态度更好。犯罪减轻了,他可以被依法免于处罚。原告魏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邵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因经济基础不足而未能获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2001年6月20日如下:1、被告陈越重婚,被判处六个月徒刑;2、被告邵某犯有重婚罪,免于刑事处罚;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邵不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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