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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间调查公司|“保险调查公司”的主题定位
添加时间:2022-01-13
 

深圳民间调查公司|“保险调查公司”的主题定位[大众化]第三方调查公司在保险反欺诈中的作用索赔解决经验我们通常可以通过新闻或其他媒体来关注有关保险欺诈的相关信息。那么,在保险欺诈调查的背后,您知道第三方调查公司吗?我们今天来看一下。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欺诈也日益增多。据估计,中国的保险欺诈案件占赔偿总额的20%至30%,而全球这一比例仅为15%。在这方面,国内保险学者开始研究和分析保险欺诈的原因和预防措施,无疑将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和反欺诈行为提供重要的帮助。同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全社会防范保险欺诈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防止保险欺诈的系统中,保险公司通常同时实施内部和外部反欺诈方法。内部反欺诈通常是通过索赔调查部门或SIU专门调查部门实施的。外部是通过公共权力即公安,公诉和法律部实现的,另一种是通过私人保险调查组织(即所谓的“保险调查公司”)实现的。客观地讲,民间保险调查组织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保险诈骗案逐年增加,已成为预防保险诈骗案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员。但是,由于第三方公司调查定位的特殊性,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从而制约了“保险调查公司”的发展。

“保险调查公司”的主题定位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服务于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调查公司,大多数现有形式为“公司咨询公司或咨询公司”,保险欺诈调查的内容应属于民政调查的范围,类似于“私人”侦探”。尽管公司咨询公司或咨询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但从保险调查的内容来看,行使调查权通常涉及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私,例如过去的病史,职业,收入等。因此,将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民间调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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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查公司

为调查民政,公安部于1993年7月发布了《公安部关于禁止设立私家侦探室的通知》,内容如下:

民间调查公司

所有省民间调查公司,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部门和局:

从去年开始,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出现在许多私人侦查机构中,例如“安全事务调查局”,“民政调查局”和“社会经济侦探办公室”。 。由于新闻媒体的宣传,此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调查,这些机构中的大多数都是由政治和法律体系中的闲人和退休人员经营的。业务范围大致如下:受理民事和经济纠纷;追讨债务;寻找亲戚和朋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接受个人隐私调查。鉴于这些私人组织的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它们经营的各种业务已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管理。其业务活动中使用的某些方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机构的部分权力,并且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在决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各种形式的“民政调查室”,“安全事务调查室”和其他私人侦查机构。

二、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起仔细清理和禁止现有的“私人调查机构”。禁止以更改名称,更改方法等形式继续从事类似的业务。

三、有必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院校,协会和社团)和个人(包括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非政府组织“私人侦探社”的工作。

这无疑否认了监管文件中“保险调查公司”的主体资格。尽管有人在2000年实施《立法法》后质疑该通知的合法性,但这在实践中仍然是一个问题。该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确定了“保险调查公司”的主题定位和合法性。

如果公安部的通知只是禁止性的规定,没有明显的违反规定的处罚,那么,2008年,北京市检察院和检察院的三个机关“关于处理犯罪侦探公司和收债公司的“案例研究会议纪要”将侦探公司和收债公司的成立确定为非法业务,这无疑是对经营“保险调查公司”和从事反保险欺诈的诅咒。

尽管有关于处理两种类型公司案件的具体规定东莞调查取证事务所,但北京市三个机关“公安,检察,法律三个部门的“侦探公司和收债公司刑事案件处理工作会议纪要”,它的基本出发点是打击社会,商业和法律事务中的犯罪分子。以调查和咨询的名义注册“两种类型的公司”,并以商业活动的形式从事法律禁止的个人隐私和收债活动的调查。主要是因为从事营利活动的“两类公司”通常非法使用窃听,窃取照片,跟踪和定位等特殊设备进行监视,遏制,纠缠,滋扰东莞侦探事务所,威胁,恐吓和其他软暴力或暴力非法犯罪活动,深圳民间调查公司|“保险调查公司”的主题定位同时犯下或诱发各种其他犯罪,严重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一些“两种类型的公司”与国家机构以及通讯,金融,运输,媒体和广告等社会和公共职能人员勾结在一起民间调查公司,以伪装为幌子非法获取个人隐私,商业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支付了私人权利的救济,并侵蚀了国家机构和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公共权力的犯罪行为。但是,对保险反欺诈的商业调查,无论是公司组织形式还是特定的经营方式,都或多或少存在重叠。法律规范中尚不清楚什么是合法的“保险调查”和什么是非法的“保险侦探”,这使从事保险反欺诈工作的“独立调查员”能够走在犯罪和纯真边缘。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法规本身和实施水平都否认存在“保险调查公司”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