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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轨调查-凰家说法NO.436:分手三年后他竟告她索要赠与财物,能要回吗?

发布日期:2025-06-26     浏览次数:

深圳出轨调查-凰家说法NO.436:分手三年后他竟告她索要赠与财物,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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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田崇军

男方分手后向女方索要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最终被法院驳回。

事件回顾

黄某,男性,与李某,女性,曾经拥有长达数年的恋爱经历,并且双方曾以步入婚姻殿堂为目标,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不过,在分手三年之后感情问题在线咨询,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李某索要同居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劳动所得、家用电器、数码设备以及共同储蓄的分割,总金额达到39.9万元。经过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黄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并且二审也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在恋爱过程中,对于赠送的物品深圳侦探调查,能否追回?还有,双方间的金钱流动,应被视为赠与还是彩礼?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恋爱阶段的经济交易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若双方对借贷有明确共识的转账,应视作借款;若在特定节日进行的、表达情感明显的转账,或是交往中出现的如“520”、“1314”等寓意深刻的金额转账,只要金额并非过高,通常可视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的赠予;而对于那些明确指向婚姻目的的财物给付行为,则应被视为彩礼。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处理涉及彩礼争议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在处理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中,法院需依据一方给予财物的初衷,全面考量双方所在地的风俗习惯、财物交付的具体时间与形式、财物的估值、以及给付方和接收方的相关情况,从而确定彩礼的具体范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在特殊纪念日,如节日、生日等,给予对方的价值相对较小的礼品或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