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侦探社-离婚后才知对方出轨,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深圳侦探社-离婚后才知对方出轨,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小A对法官说,他刚刚与对方离婚,对方却迅速再婚。再婚还不到半年,对方就有了孩子。按照时间推算,这显然是婚内出轨的行为。然而,她却一直未能察觉。面对这种情况,她感到十分困惑,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大白对法官说,我离婚后才意识到,她在我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经怀上了他人的孩子,而且孩子出生才7个月,街坊邻居都知道我被背叛了。然而,既然我们已经离婚,我是否还能要求她进行赔偿呢?
近年来,社会进步与观念更迭,离婚率持续攀升,类似小A与大白离婚后揭露对方出轨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离婚后是否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事实并非如此。只要妥善处理以下三个方面,即便在离婚后揭露配偶有过错,依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一、自身无过错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并引发离婚,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官提示:
依据相关条款,对于离婚时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存在众多约束条件。具体到请求人身份,提出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未有过错的一方;若双方均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均不具备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资格。
二、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
案例:
大白与前任妻子经历了一段“闪婚”后迅速“闪离”的纠葛。他们相识不久便坠入爱河,短短三个月内便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生活并未如预期般甜蜜美满,由于彼此了解不足,争吵不断。最终,前任妻子坚定地提出了离婚要求。面对前妻的决绝,大白也选择了接受,并随之后去民政局办理了相应的离婚手续。
原本以为这段不幸的婚姻就此走到了尽头,然而大白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前妻在离婚后的不到七个月里就已经生下了孩子。经过一番计算,大白发现前妻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他欣喜若狂地找到了前妻,想要确认这个孩子是否是自己的。然而,前妻却断然否认深圳婚外情公司,坚称孩子与大白毫无瓜葛。大白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前妻在离婚之前就已经出轨,并且孕育了别人的孩子。面对这一残酷现实,大白选择将前妻告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并索要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大白出示了离婚证明以及与前妻的对话记录出轨的赔偿,用以证实其前妻在离婚后不到七个月便生育了孩子,从而推断出前妻在离婚前就已经怀孕。面对这些证据,前妻并未予以否认,而是承认了她在离婚前就已经怀孕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定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怀孕,这对大白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因此支持了大白提出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1091条对重大过错的定义进行了详细阐述,具体包括重婚、与他人共同生活、施暴于家庭成员、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同时,该条款还特别加入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补充性规定,用以涵盖诸如出轨导致怀孕、频繁且长期的出轨行为等对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情况,这些情形均能作为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
三、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明确指出,若离婚当事人于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手续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应予以受理。然而,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放弃该项诉求,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当时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已有明确条款,则应遵循这些条款。然而,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能更有效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或更有助于维护社会及经济秩序,或更有助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可优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案例:
小A在婚后迎来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生活充满了甜蜜。然而,在结婚八年之际出轨的赔偿,她的丈夫却突然提出了分手。每当小A追问离婚的原因,丈夫总是含糊其辞,只说是性格不协调。尽管小A竭力挽留,但丈夫的态度却异常坚定。最终,小A在无奈中同意了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手续。然而,两年后,小A无意中得知,丈夫离婚不久便再次结婚,并且不到半年就迎来了新生命。小A方才意识到丈夫早已背叛了婚姻,离婚的真正原因是为了与别人再婚。心中怒火中烧的小A,毅然将前夫告上法庭,索要20万元的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确认,小A的前夫在离婚数日便与另一人再婚,并迅速有了孩子。通过孩子出生日期的推算,能够明确小C在两人离婚前就已经怀孕。然而,小A的前夫坚称,他与小A于2019年便已解除婚姻关系,依据当时的婚姻法条款,小A需在离婚两年后提出赔偿请求,而此时已超出了诉讼时效,故此他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定,已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明确对索赔时效进行了界定,规定当事人需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的十二个月内提出索赔,逾期将不再受理。然而,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取消了这一时限,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尽管双方的离婚是在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发生的,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本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这样做不仅与公序良俗相契合,而且更有助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最终判定小A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并判决前夫向小A支付赔偿金共计五万元,目前这一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提示
依据《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若一方无过错,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其时效期限为三年,此期限自当事人得知或理应知晓配偶重大过错行为之时开始计算。换言之,即便在离婚之后才发现配偶存在重大过错,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但必须在此三年时效期限内提出,超出此期限,可能将无法获得法院的相应支持。
夫妻间理应保持忠诚、彼此尊重与深切关爱,这一行为既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优良传统,亦为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定责任。若一方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承诺,不仅会损害双方的婚姻情感,还会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即便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若发现另一方在婚姻期间有出轨并怀孕等严重过错,无过错方仍有权借助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