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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被骗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重婚案件中对被骗方的调查
2018年5月3日东莞刑事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的法院宣读了“关于在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是否可以作为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基本上同意您法院的第二意见,即重婚案件中的受害者包括原合法婚姻中重婚人士的配偶,以及被骗与重婚人士结婚的人。由于受骗方没有主观上的重婚意图,因此,根据您的法院“要求指示”中介绍的案件事实,陈若荣可以成为该案的受害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权的通知》,“受害人提起的重婚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接受”,陈若荣可以行事。作为私人检察官,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重婚案件中欺诈的一方是否可以作为广东高发名传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1992)第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的法院受理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何冠林重婚的案件,并遇到以下问题:何冠林(男,现年34岁东莞老公外遇调查公司,工人)于1982年9月与陈立奇结婚并生下了孩子。给儿子何冠林于1989年3月与陈若荣(女,37岁,工人)见面后,他隐瞒了自己已婚并爱上了陈若荣的事实。为了达到与陈结婚的目的,何冠林于1991年9月3日采用改变户籍,伪造证件等手段欺骗陈若荣在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若蓉去了何冠林的住所,为什么不去呢,他的妻子陈立奇出来找他打招呼,而陈若荣才得知何冠林已婚。为此,陈若蓉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何冠林重婚罪。
关于陈若蓉是否被欺骗嫁给何冠林,陈若蓉是否是重婚案的受害者,以及是否可以作为私人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法院有两种意见,因为没有法律中的明文规定:
有一种看法是:何冠林欺骗了陈若蓉及其重婚。作为重婚的行为,与陈一起构成了什么,但是为什么它故意隐瞒了事实并欺骗了陈。尽管Chen并不知道,但这是客观的。它构成了重婚的主题之一。因此东莞重婚取证,陈若荣不是起诉重婚的对象,而是起诉的对象。起诉的对象应该是陈立奇(即何冠林的配偶)。由于陈若荣的重婚不是“明知”的东莞婚姻调查的费用,因此可能不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应由检察院起诉。
另一种看法是:何冠林有配偶,欺骗了陈若蓉,以欺骗手段嫁给了他。他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若蓉受骗时与何冠林结婚,应成为受害者。因为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是指其合法权利或合法权利受到犯罪或其他非法行为侵害的人。从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的角度看,重婚案件中的受害者既指重婚的配偶东莞重婚取证,也指后来被欺骗并被强迫嫁给重婚的人。何冠林的举动侵犯了陈若荣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的受害人是陈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权的通知》,“受害人提起的重婚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陈若荣是该案的受害者,可以采取行动。检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更喜欢第一意见,否则请重复。
1992年7月28日